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怎样判刑
律师解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罪名简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目前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如下几类:一是帮助金融类犯罪、诈骗类犯罪转移犯罪所得、二是盗窃、抢夺类犯罪,帮助转移犯罪所得、销赃、收赃等、三是非法狩猎、文物等国家特殊保护客体的犯罪的转移、销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本罪只存在两个量刑幅度:
1、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是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余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意到从法学理论层面,本罪的刑法法条部分并没有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务中还需要关注该罪的入罪条件,具体如下:
(1)入罪条件: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2)可以判处三年以下的情形: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未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下,或者三次以下且价值总额未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未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三年以上情形: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未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三、主要辩护要点:
1、罪名问题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他本质上是一个下游犯罪,因此常常与上游犯罪进行关联,这时候,作为辩护律师应当综合考量其上下游的犯罪涉嫌罪名、量刑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并结合办案机关的定罪意见做出相应的对策,实务中常见的是直接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而非以本罪来定罪,在此种情况下,若上游犯罪量刑幅度明显高于本罪,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变更罪名。例如,余律师在安徽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使用银行卡为上游犯罪转账,办案机关起初以诈骗诈骗罪共犯追究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刑事责任,余律师介入后,通过分析,由于转账数额较大若定诈骗罪量刑幅度会超出10年,在办案机关无法证明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下,应当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检察院决定变更罪名,本案由10年以上最终定性为三年以下。
理解上述案例后,也可以得知,反之,亦然。
2、涉案的犯罪数额问题
本罪的犯罪数额常见的有两种,一是直接的资金数额,二是涉及的实物价值。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有完整、连续的流水反映相关的钱款性质,否则作为律师应当提出充分的质疑,二是实物价值,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由于数额直接影响量刑,因此无论是在涉及资金,实物的证据实体和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都应当充分的关注
3、上游犯罪问题
本罪重要的特征是其是一个上游犯罪,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本罪的上游犯罪情况,并要求办案机关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不能想当然的将涉案的犯罪情节全部都推定为犯罪,这是应有之义却常常被部分律师所忽视。例如:余律师在南京办理过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银行卡中的流水全部是犯罪数额,但是经过多次向公诉机关以及法院进行了解披露,涉案的银行卡中主要涉及两个“组织”的转账,其中一个组织已经被刑事处理,但是另一个组织的情况不明确,甚至没有刑事立案,因此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即使该两个组织的转账具有指向犯罪的高度盖然性。
以上是余律师根据自身办案经验总结的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关要点,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余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怎么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标准如下:1、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如下:
1、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或实施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具体如下:
1、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生产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的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是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有以上情形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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