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1)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了争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发出中止拍卖的书面通知的。
(2)委托人主动申请中止拍卖,确有正当理由并经拍卖行同意的。
(3)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4)其他在合同中约定的事由的发生,也可令拍卖中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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