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除外条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除外性条款的是?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除外条款的是?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除外性条款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效力的种类

(一)、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

1、违法性;

2、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4、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

并据此认为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

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

2、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3、国家予以取缔。

民法典第153条除外规定该如何理解?

一、如何理解民法总则153条的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总则》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民法总则中备受关注的法律行为,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53条中没有再出现最高法院颁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出现的管理性强制规定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二分法。在理解和适用《民法总则》第153条“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时,可以援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引入的二分法,以指示法官在做出法律行为是否因为违法而无效时,要判定所违反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究竟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规定。

二、《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民法典》对于我们公民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对于不同的情况也制定了很多种的条款,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利益,而对于我们公民也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尊守法规,这样才能使一个城市更加的和谐。

民法典4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406条创设的抵押财产可自由转让新制度大大促进了市场交易,简化了交易程序及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这一新制度的核心为:抵押财产可以在未经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自由转让,不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前提(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抵押财产过户后,原抵押权依然存在于抵押财产之上。这一新制度,无疑有利于提高社会物质的利用效率,促进抵押财产的交易及降价其交易成本,进一步促进社会财富资源的自由流动:

首先,法律允许在无须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办理物权的过户登记或交付,大大降低了抵押人的交易成本。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以往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模式,抵押人要办理抵押物的交易过户,必须先经抵押权人同意并注销抵押登记,一般必须还清所欠的贷款、借款等债务。如果抵押人没有充足的资金还清欠款并注销抵押登记,交易就无法完成。此时,抵押权就成了阻碍市场正常交易的因素。新制度在法律层面为摒除此阻碍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

其次,新制度大大减少了买受人的交易风险。以商品房买卖为例,现今商品房交易市场上除了不存在抵押的情况外,很多商品房的交易均是先由买受人垫付资金给出卖人还清贷款,然后注销抵押登记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的。绝大多数的买受人在交易前均对出卖人的信用风险存在一定程序的担忧,从而延误交易。新制度允许在不注销抵押登记的前提下交易,免除了买受人的垫资风险与后顾之忧。买家在垫资给卖家还清贷款后、办理过户前,交易标的物就被法院查封的案例比比皆是,最后可能会弄了一个钱房两空的结局。新制度大大减少了买受人的这种垫资后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风险。

再次,新制度大大简化了交易程序。例如,存在抵押的房屋在交易过户前须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然后办理过户手续,再由新的业主与银行签订新的贷款协议,另行办理抵押登记。此流程前前后后花费了买卖双方及银行大量的人力物力办理法律手续,并且每一流程都需要一定的办理时间,交易程序往往周期太长、费用过高。而且,因为周期长,抵押财产在过户前因卖家的另案诉讼被法院查封的风险性就自然增大。新制度生效后,房屋交易再无须经过原来繁琐复杂的流程,直接过户后原抵押权仍然存在原抵押物中,从而大大简化了交易流程。

第四,新制度符合物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类型。这种存在于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作为物权一旦登记即具有对世效力。即无论所有权人如何变动,作为物权的抵押权却不会发生变化。此原理为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可转让抵押物提供了法律上的法理支持。因此,只要承认抵押权具有物权的绝对效力,就应该肯定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过大,不利于物的自由转让,过度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难以达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新制度在促进交易与财产转让自由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抵押权人的权利。

虽然《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财产可直接转让,不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前提。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另行约定排除适用或限制适用新制度,或者利用另行约定的方式改变新制度中的一些内容以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新法为确立新制度的同时,设定了一个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灵活性条款,使其符合民法意思自由的法律原则,避免将新制度变成一个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强制执行条款?

一、民法典中能申请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吗

民法典规定,合同违约后,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

民法典实施前受理的案件适用?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规定》明确了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的两项基本原则、三项例外原则及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为基本原则,以“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从新”为例外原则。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它的颁布是新中国法治百年进程中的一桩盛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完成新法与旧法的平稳过渡,保障新法的正确适用,理清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什么是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一部新法实施以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效力。如果具有法律效力,就有溯及力;相反,就没有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一个原则。溯及力问题不只是在民事法律,在刑法、行政法中也经常遇到。例如我们熟知的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取,我国刑法亦采取此原则。

如何解决新旧法衔接

新旧法衔接问题,是每个法治国家在颁布新法之后,在司法机关内部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如何保障新法在司法机关的统一正确实施,各个国家采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例如德国在颁布民法典的同时,还颁布了《德国民法典施行法》,是具有代表性的规定适用民事法律时间效力的单行法。我国为解决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问题,通常采用制定配套司法解释的方式,例如《合同法》解释(一)中就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问题,规定了诉讼时效条款。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以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该《规定》是关于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也是唯一一部专门规定适用民事法律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

《规定》明确了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的两项基本原则、三项例外原则及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即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为基本原则,以“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从新”为例外原则。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规定》在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的第一条和第五条,明确了必须适用及不适用民法典的两种情况,确立了民法典的时间效力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为基本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这一原则始源于罗马法,确立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在我国,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规定》第一条规定了,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符合我国《立法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与法律的可预测性密切相关,坚持法不溯及既往,使民法典的适用可以平稳过渡,不至于使普通人的生活在一夜之间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部分人仍可以依靠民法典施行之前的行为取得符合自己预期的结果。而第一条中的除外规定,又为其他例外原则的施行留下空间。

既判力高于溯及力

既判力,即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具有既判力的裁判,具有遮断后诉与拘束后诉的效果,一方面体现了法的安定性理念对当事人诉权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意味着前诉的既判事项在后诉中不可被推翻,强调法的安定性与诉讼经济。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意味着新法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即便新法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因此,从已经生效裁判获取合法利益的人们,不必担心因民法典的施行而丧失合法性。

依据《规定》的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表明溯及力的适用前提是尚未审结的案件,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即使进入再审程序,也不具有溯及力。因此,《规定》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溯及力只限于未经审理和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例外原则

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为了实现实质正义,有规则就会有例外。因此,《规定》在树立民法典不溯及既往为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行为从新等例外情形预留了空间。

有利溯及原则

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律,按其效果,可分为“不利溯及”和“有利溯及”两类。“不利”和“有利”的区别并非法律规范是否赋予权利或施加义务,而是对新、旧法律效果的比较。如果变更后的新法溯及既往会减少甚至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旧法取得的权利和利益,或者施加新的义务和责任,则为“不利溯及”;如果新法溯及既往会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或者减少、免除他们已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则为“有利溯及”。

“不利溯及”不但会损害人们的信赖利益,而且会有损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所以为法治社会所不许;但“有利溯及”,则无上述弊端。因此,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源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制度,只限制“不利溯及”,并不限制“有利溯及”。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一般把这种情况叫做有利溯及。民法典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作了很多新的规定,其中一些新的法律规定是可以溯及适用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适用有利溯及原则的条件。

适用民法典有利溯及原则有三个条件:第一、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第二、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第三、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民法典有利溯及原则,具体体现在《规定》的第七条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第八条无效合同的补正,第九条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效力,第十三条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丧失及恢复,第十九条高空抛物。常常有学者将第八条无效合同的补正单独视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称为合同有效优先的例外。其实,该条规定的目的仍为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本质仍为有利溯及。

空白溯及原则

空白溯及,也称为新增规定溯及,源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规则,因为法律事实发生的当时没有法律规定,而民法典对此作了规定,为方便法官裁判,同时为保证裁判标准的统一,有必要统一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判,除非存在除外情形。

《规定》第三条规定了空白溯及原则及其例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可以适用”的表述并非赋予法官可以选择适用或是不适用的权利,因为在该司法解释第二部分规定的空白溯及的具体情形时,均使用了“适用”的表述。所以此处“可以适用”应当理解为除非存在本条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否则应当适用。

适用民法典空白溯及原则,具体体现在《规定》的第六条损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及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第十条直接以起诉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第十一条合同僵局的破除、第十二条保理合同、第十四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第十五条打印遗嘱的效力、第十六条自甘风险、第十七条自助行为、第十八条好意同乘。

跨法行为从新原则

跨法行为,是指行为开始于新法生效之前,结束于新法施行之后,跨越新旧两部法律的情形。只要这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或者约定了某种连续性,在法律修改的前提下,都可能成为“跨法行为”。跨法行为从新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跨法争议从新,争议事实持续跨越新旧法律,适用新法处理;第二、跨法期间从新,法律期间跨越新旧法律施行时间的,适用新法期间。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适用民法典的跨法履行分段适用的情形,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规定》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具体规定了跨法争议从新,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了跨法期间从新的具体情形。

除了上述的两项基本原则和三项例外原则,《规定》第四条还规定了法官在裁判文书写作中的具体溯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这虽然不影响民法典的适用方式,但是作为从抽象原则到具体规则的溯及,对于裁判说理起到了补强的效果。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14094.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7日 21:13:46
下一篇 2025年3月17日 21:14:02

相关推荐

  •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2025年3月31日
    400
  • 中国软件著作权官网(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平台)

    软件著作权如何查询?软件著作权查询方法有哪些? 最近有很多客户来咨询,软件著作权如何查询?软件著作权查询方法有哪些?看来大家对于软件著作权查询都很重视,所以我们给大家整理了软件著作权查询方法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软件著作权如何查询?软件著作权查询方法有哪些?我们一般可以通过的是国家版权局或者是中国版权门户网,作为办理软件著作权变更、补充、软件让之必要条件的…

    2025年3月31日
    400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

    2025年3月31日
    300
  • 赔偿法律条款(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条款)

    国家赔偿有哪些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的条件为: 1、赔偿请求权人主体适格。 2、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根据。 3、国家机关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 4、已完成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5、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

    2025年3月31日
    200
  • 车险合同(车险合同条款在哪里看)

    汽车保险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不是单务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合同。有其特殊性:1.是射幸合同,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也就是说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2.是附合合同(格式合同)指保险公司拟好标准合同条款,以供投保人考虑接受还是拒绝的合同。3.是不定值合同,就是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不约定保险价值的…

    2025年3月31日
    300
  •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以下不属于非法辞退劳动者的是)

    论述劳动法从哪些方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订立劳动期限,保障;劳动者8小时工作; 2、明确工资待遇,要求单位购买社保,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 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 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

    2025年3月31日
    200
  •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 法律分析: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

    2025年3月31日
    30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4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包括哪些 第一条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体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文。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

    2025年3月31日
    200
  • 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怎么约定?)

    合同违约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合同违约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继续履行,要求履行金钱债务或者非金钱债务; 2.补救措施,进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3.损害赔偿,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根据约定或者造成的损失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2025年3月31日
    300
  •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写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甲方 乙方:年月 日年月日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

    2025年3月31日
    500
  • 建筑合同范本(建筑合同范本通用条款)

    建筑劳务合同范本完整版五篇 建筑劳务合同在建筑行业时常运用,对于建筑领域的人士也是要极为注意建筑劳务合同如何签订。下面我为大家带来建筑劳务 合同范本 完整版,希望大家喜欢,更多建筑劳务合同范本完整版点击“ 劳务合同 ”查看! 建筑劳务合同范本完整版1 甲方: 项目责任人: 乙方: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

    2025年3月31日
    200
  • 为什么侵权责任法不保护相对权(为什么侵权责任法不保护相对权人)

    相对权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适用民法典。侵犯相对权有的可以适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篇的条款,有的则不可以。以债权为例,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但是适用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2025年3月31日
    300
  • 侵权行为法条(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法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共95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8月27日,备…

    2025年3月31日
    300
  • 民法典解读(民法典解读及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辅导)

    能详细介绍的解读一下民法典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编,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 物权,第三编 合同,第四编 人格权,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六编 继承,第七编 民事责任,更多民法典详情可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民法典1088条解读 …

    2025年3月31日
    200
  • 工业品购销合同(工业品购销合同有哪些法律保护)

    购销合同和工业品买卖合同是一样的吗?求解答 工业品买卖合同是指以工业品为买卖标的物的合同;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 换句话说,工业品买卖合同就是工业品购销合同。 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本工业品买卖合同 需要写明…

    2025年3月31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