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综合医保的区别?
有区别
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住院医疗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不仅提供门诊医疗服务费用补偿,而且提供住院医疗服务费用补偿,不分大病、小病和重病、轻病都提供医疗保障。
住院医疗保险现在基本上把它视为大病医疗保险,因为大病很难界定,一般把需要住院的定为”大病”。目前我市的住院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为:参保人疾病住院、参保人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保的区别?
医保对象不同: 职工医保主要面对的保障人群是城镇的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劳动年龄段的城镇居民(例如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以及享受退休金的退休人员;而居民医保的设定可以理解为对医保覆盖面积的扩大,它主要面对的是有城镇户籍但是没有工作的人群,例如不享受退休金的老年人群、处于劳动年龄段的未就业人群、青少年、残疾人等低保对象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缴费标准的不同: 城镇职工医保是按月缴费,筹资水平较高;居民医保是按年缴费,筹资水平低于职工医保。
缴费来源的差异: 职工医保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一般来说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占个人收入的2%,而公司的缴纳比例约为职工收入的6%左右。另外,职工医保不享受政府补贴;居民医保是由个人缴费,同时会享受一定的政府补贴。
待遇标准: 职工医保的待遇要高于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要交足几年?平时药店可以用吗?农民医保可以在药店买吗?
职工医保要缴满多少年 ,才能终生享受医疗待遇?
医保的缴费年限是各地自行规定的,参保人要缴满当地规定的年限,才能终生享受医疗待遇。
如广州,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参保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的,以及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但未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5年执行。
参保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且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按10年执行。
原参加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转业或退伍安置在本市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其军龄视同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也就说,该文规定参保人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并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无论男女,其职工医保只需要交10年;参保人在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办理登记并缴费、以及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登记但是在2014年1月31日之后才缴费的,无论男女,其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统一为15年,参保人医疗保险缴满上述年限,就可以终生享受医保。
但是因为各地政策不同,各地对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也不同,如厦门,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为:男缴费满25年,女缴费满20年,才可以终生享受医疗保险。
再如杭州,无论男女,职工医疗保险必须要缴纳满20年才能够享受到退休之后的医疗保险政策。
平时药店可以用吗?
职工医保是可以用于门诊、药店买药等。
根据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每月有医疗费返还,如广州,个人账户返还标准为:
35岁以下的医疗费返为本年度本人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2%;
35岁以上45岁以下的职工,医疗费返还为本年度本人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3%;
45岁至退休前的 职工,医疗费返还为本年度本人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3.8%;
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1%。
医疗费返还是属于缴费基数越高,返还金额越多;参保人年纪越大,返还金额越多。
每月返还的医疗费可以用于门诊、买药、医疗器具等。
农民医保可以在药店买吗?
据我所知,农民交的医保是属于新农合(也称程序居民医保),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没有医疗费进账的,不能用于药店买药,只能用于门诊报销、住院报销等。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电脑哪里查?
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https://fuwu.nhsa.gov.cn)网址。登录
电脑使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查询流程
1、个人注册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站(https://fuwu.nhsa.gov.cn),在【我的医保】版块点击您想要查询的内容。
2、进入“国家医疗保障个人网厅”页面,可以看到您选择查询的信息详情。您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左侧菜单栏切换您想要查找的信息。
基本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医保报销的流程是:
1.持卡住院的:
持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出院结算时直接办理报销手续。
2.无卡住院的:
参保人无卡期间须住院治疗的,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入院证复印件到市社保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开具无卡证明后才能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暂不结算,待有卡后再持卡到所住医院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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