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食品添加剂(非法食品添加剂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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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非法添加物有哪些?哪些食品容易被添加

非法添加物质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

二、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

三、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

四、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

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六、可以添加到一种食品中,但对另外一种食品中视不能够添加的。

将非食用物质添加到食物中是一种犯罪行为。自2008年以来,为有针对性的打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蓄意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国家陆续公布了6批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名单,作为我们日常食物消费购买的参考。

名单如下:

非法食品添加剂(非法食品添加剂的危害)

对在加工制作的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

对在加工制作的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没收相关原材料和设备,并进行罚款。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打击违法添加

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4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专项整治方案》)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质检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8]872号)精神,圆满完成生产加工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立足质监部门职责,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 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和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使用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和严厉查处无标、无证、不按标准规范生产食品添加剂及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使食品生产加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 工作重点

在本次专项整治中,各市(地、农垦)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认真履行质监职责,围绕各项专项整治目标,突出重点,强化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切实抓好各项整治任务的落实,确保完成整治工作目标。

(一)强化食品添加剂企业监管。一是彻底摸清辖区食品添加剂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获证企业和无证照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卫生条件、管理状况、企业执行标准、标识标注、是否按标准规范组织生产等,建立企业纸质和电子档案;二是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企业生产加工行为,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组织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未纳入的要参照食品添加剂许可工作有关要求加强监管;要求企业建立“两帐”:即原辅材料进货台帐、销售去向及用途台帐,具可溯源性;建立质量控制、出厂检验把关等规章制度,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标识管理等;三是严厉查处无证、无标、不按标准规范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行为,确保企业规范生产、质量合格、标识规范。

(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监管。一是彻底摸清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特别是企业食品添加剂备案情况,并纳入企业纸质和电子档案实施动态监管;二是对照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清单,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注意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予以严厉打击;三是摸清非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如使用编号或使用着色剂等模糊名称替代添加剂真实名称的,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予以整治纠正;四是严格规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在生产加工中按标准规范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验收和使用台帐,加强质量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关;五是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对当地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六是结合各地监督检查计划,加大对食品添加剂、食品中添加剂指标和项目的监督检验和监督抽查,尤其是整治清单中所列的安全项目和食品,扩大监督检验覆盖面和有效性。

三、工作安排

按照卫生部等9部门、省政府及国家质检总局工作安排,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4个月时间,分四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摸底,摸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企业基本情况,掌握非法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要求,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督促辖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落实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明确企业第一责任的具体要求。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在规定时间报告自查自纠的过程和结果,并再次明确承诺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2)设立举报电话

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引导百姓健康安全消费。要向社会公布质监部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按有关规定实施奖励措施。

(3)摸底排查。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调查摸清辖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建立企业档案实施动态监管。摸清并认真分析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于2009年1月12日前将结果上报省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由省局汇总后反馈给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4)强化抽检。依据质监职责,在安排2009年食品监督检验计划中,根据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及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和相关信息,将整治清单中所列的安全项目和食品作为抽查的主要对象,有针对性地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类别、重点项目,加大抽查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5)汇总分析。认真汇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及时向省局报告。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根据实际制定新的监管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至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具体措施

(1)依法查处。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追根溯源。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并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剂的供应链和入口,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清理规范。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行为。对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求企业停产整顿,彻底检查,依法纠正,形成可追溯的记录,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直至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为止。

(三)规范巩固阶段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剂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行为。强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市场准入工作,严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市场准入关,严查无证生产行为。加大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企业的监管力度,规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管理,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强化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企业巡查、监督抽检等日常监管工作力度,依法从重查处在食品生产加工中违法使用和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

(4)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教育,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和守法生产经营意识,使从业者提高素质,熟悉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知识,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深刻认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开拓性地开展工作,做到在专项整治的各个阶段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措施落实、效果明显,确保各项专项整治目标和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查处整治工作力度

各地要突出“五个重点”,根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第一批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清单,及随着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其它陆续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清单,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突出重点食品。各地可根据实际将乳制品、肉制品、酿造食品和蛋白含量高的食品、饮料、葡萄酒及果酒等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敏感的、高风险食品列为重点食品,加强监管。

二是突出重点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既要密切关注列入清单的.产品,也要注意调查生产加工环节出现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新情况、新动态、新物质,坚决杜绝三聚氰胺污染乳制品事件等类似问题在我省发生。

三是突出重点企业。各地要将易出质量安全问题的小企业、小作坊、不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未把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在实处的企业、频频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企业列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对象,加严监管和监控。

四是突出重点区域。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将具有地方特色、区域生产集中的食品加工集散地,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严密监管。

五是突出重点环节。要将企业的进货验收、生产加工中的关键控制环节、产品检验、销售去向等作为重点环节,加强监管,严密监控,确保具有可追溯性。

(三)突出质监特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各地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检测车在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现场快速检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突显“四位一体”模式的监管优势,挖掘食品安全巡查执法队这支特殊队伍的潜力,落实“两个前移”、“双重监管”新模式,探索食品添加剂管理的新方式,完善和落实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与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该通报的通报,该移送的移送,力争通过专项整治,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工作机制,规范企业秩序,树立诚信氛围,使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新突破。

(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沟通协调工作

各地要组织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从业者增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诚信生产经营。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进展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如何辨别食品优劣和合理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知识,消除盲目恐慌情绪和恶意炒作行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对工作中发现的各类新情况、信息、典型案件等要及时向省局通报。

(五)认真上报专项整治信息

各地要在工作中注意搜集音像资料,完善案卷、档案等内部管理、巡查记录、监督检查等工作记录,做好迎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察暗访、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的准备工作,及时上报各阶段专项整治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动态。请各市(地)于每月的3日、18日向省局报送一次专项整治工作动态,报送重点是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重大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并分别于2009年1月18日、3月18日前向省局报送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于2009年4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的全面总结。

联系人:李湘江、马海军

联系电话(传真):0451-87979196

电子邮箱: hljspc@163.com

非法添加物有哪些

【法律分析】

非法添加物质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二、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三、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四、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六、可以添加到一种食品中,但对另外一种食品中视不能够添加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类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判处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有哪些

国家明文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一般称之为非法添加物。国家卫生部已多次发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有吊白块、苏丹红、王金黄、三聚氰胺、硼砂、硫氰酸钠、玫瑰红B、美术绿、碱性嫩黄、酸性橙、甲醛、工业火碱、一氧化碳、硫化钠、工业硫磺、工业染料、罂粟壳、皮革水解物、溴酸钾、过氧化苯甲酰、富马酸二甲酯、地沟油、矿物油、工业明胶、工业酒精、敌敌畏、毛发水、工业用乙酸、山梨酸、硫酸铜、硝基呋喃类药物、瘦肉精、镇静剂、工业氯化镁、氯霉素、水玻璃、孔雀石绿、乌洛托品、五氯酚钠、碱性黄、敌百虫、喹乙醇等等。

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是哪一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扩展资料

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①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②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③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④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⑤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健康网-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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