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是每一个合同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了解《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对于任何当事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一、《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的重要性
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起点,它决定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生效和变更,因此,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的正确确定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大意义。
三、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的确定
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的确定,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双方的约定来确定。若当事人之间双方未作出任何约定,则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来确定。
四、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的注意事项
(1)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应当合法有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应当明确,不得模糊不清;
(3)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应当真实,不得虚假;
(4)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应当能够证明,不得无法证明。
以上就是关于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的相关内容,它是《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大意义,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双方的约定来确定,并且要注意以上四点注意事项,以保证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的合法有效性。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起点,因此,正确确定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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