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修订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第三条 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七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第八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第十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

  第十一条 碘盐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铁路、交通部门必须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的年度、月度运输计划,及时运送。

  碘盐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放。

  第十二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在交通不方便的地区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规定,保持合理的碘盐库存量。

  碘盐和非碘盐在储存场地应当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

  第十三条 碘剂的购置费用以及盐业企业因加碘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以下简称缺碘地区)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优先保证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

  对于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组织碘盐的供应。

  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第十六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

  对缺碘地区季节性家庭工业、农业、副业、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和非食用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组织供应。

  第十七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

  第十八条 碘盐批发企业在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时,应当索取加碘证明,碘盐加工企业应当保证提供。

  第十九条 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 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标明销售范围。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监测时,应当主动出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监督证件;盐政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盐业主管机构制发的证件。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畜牧用盐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确定为应当供应碘盐的非缺碘地区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79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转的《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693.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5日 20:51:25
下一篇 2025年2月5日 20:51:32

相关推荐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建、城管或市容、卫生等部门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中的具体职责。下文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陕西省食…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全文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全文,…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全文?

     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全文?   律师解答: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的目地主要是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性管理,以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的规定。那么下面为您提供一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全文   (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律问答 2025年2月6日
    800
  • 2021年最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问:2021年最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律师解答: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相信很多人对2018年最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具体内容还不清楚,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解答。 2018年最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

    2025年2月6日
    800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800
  • 2021年出版管理条例修订

      出版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600
  •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500
  • 2021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8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600
  • 2021年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800
  • 2021年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600
  • 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6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6号公布 根据2013年5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700
  • 2021年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修订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法律法规 2025年2月5日
    6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