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物权效力)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获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发生效力。那遗赠中怎么算呢,如果两个月

受遗赠人知道遗赠2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然后继承开始后,物权发生效力

如果受遗赠人知道遗赠2个月内没表示接受,遗赠不生效

两个不矛盾,遗赠是先看是否接受,之后再讨论物权效力问题

《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什么

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主要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这种效力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概念: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2、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效力,是指通过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从法律效果看,不动产登记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以及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1)公示效力:不动产物权公示效力,是指登记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让公众知晓该不动产流转的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效力。(2)公信效力: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效力得以明确,从而结束了实践中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无法可依的状况。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登记簿上的登记状况向世人明示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对于登记簿上所载的权利人具有权利证明作用;二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簿所载的一切信息真实有效,纵使登记簿上所载情况与实际权属不相符,亦不得以此对抗第三人,从而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具有所谓的绝对性。即使登记错误或有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所得的利益,仍能得到完全的保护。 (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不动产物权一经登记,即推定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与登记的状态相一致。即在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并通过相关程序推翻的情况下,对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权利人,可推定其为真实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物权效力(预告登记物权效力)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句话怎么理解?

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但只是合同具有效力,而不是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已经具有效力。换句话说,此时的物权变更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因此引起的纠纷而造成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但不可直接对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除非该第三人已经明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

对于情况1:,不动产未过户就应当作为甲的遗产,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实际是一个债权关系,我国继承法有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其债务,那么乙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申报债权,并可以向法院申请合同效力认定,从而取得该不动产物权。

情况2:如果乙方在完成物权变动登记前就已经占有该房屋,其仍然未取得完整的物权,那么他对该房屋的处理当然是无权处置,效力待定。此时所取得的租金应当归房屋的登记所有人,即甲方,当然如果是是甲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变更登记,则违约在先,无权请求返还孳息。双方事后去补办登记,该效力待定处置当然就转为有效处置。

总之一句话,不动产物权的所有人在被撤销或变更之前仅依登记为准,别的都不用考虑。物权变动合同效力仅是合同本身的效力,与物权效力是两码事。

物权的追及效力

法律分析: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为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是物权与债权区别的一个方面。由于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在标的物被移转时,物权的权利人得直接基于物权追及到该物行使权利,从而可以充分保障物权人的权利实现。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有限制的。当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时,即构成善意取得时,则物权的追及效力被中断,第三人可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加以救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什么是物权,它的优先效力是什么?

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考察物权相互之间以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这种物权的优先权是物权因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而具有的排他性的表现,是法律根据物权的特性而对之赋予的强烈的法律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依物权效力的强弱,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或者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的存在或者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得到实现。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从一般原则上讲,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即先成立的物权效力较强,后成立的物权效力较弱。例如甲先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设定了通行地役,又在该同一块供役地上为丙设定了汲水地役。因该汲水地役权的行使,丙亦得通行该供役地。但是,由于乙的地役权设定在先,具有强于丙的汲水地役权的效力,因而丙只有在不妨碍乙的地役权的行使的情况下才可以利用供役地。物权相互间以成立时间之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任何一种物权作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它确定了物权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对其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的该支配范围,不得侵入该支配范围干涉物权人的权利行使。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则,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表现,依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而异其效果。一般说来两个排他性极强的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个标的物上,因而在有先设定的该种物权时,则后发生的物权当然不能成立。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他人不能同时再设立所有权。如果他人依买卖、取得时效等法律事实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必然导致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再如已于一块土地上为他人设定地上权时,就不能再为人设定一个永佃权。另外,如果物权的排他性表现为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共存,则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这样的物权。但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行使,即后发生的物权不得不让先发生的物权居于优先地位,并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才得以成立。例如,同一供役地上有足够水源,供役地人先后为两个人设定了汲水地役。如果以后发生水源不足的情况,则设定在先的地役权人优先享受其权利。只有在其行使权利后,设定在后的地役权人才可以享受其权利。再如地上权人在自己的地上权上为人设定抵押权后,又为人设定地上权的,则该次地上权在抵押权实行时可以请求将之除去。但于地上权上设定次地上权后,又为他人设定抵押权的,则该抵押权实行时不可以请求除去该次地上权。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根据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立之先后而确定其优先的效力,这是一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就是限制物权(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除了在一些极特别的情形(如所有人地上权、抵押权)外,限制物权都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限制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是,限制物权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所有权为优的效力。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与债权在因同一标的物而有关联时,不论各自的种类为何,也不问各自成立的时间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具体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已为债权的给付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例如一物数卖,但在后的买受人已经接受了出卖物(动产已交付,或已就不动产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则该买受人即取得了出卖物的所有权,即使不动产已交付给在先的买受人亦然。此时该买受人的所有权当然优先于在先的买受人的债权。

(2)用益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价金或补偿金、赔偿金,有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在一栋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了典权。在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如果附有典权的房屋所有权无人愿意购买或其出价低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时,可以除去典权将房屋出卖。在卖得的价金清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以后尚有余额的,典权人有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当然还包括登记在后的其他物权人)而受偿;

(3)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即为别除权。例如在债务人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在实行该抵押时,无论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够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房屋的卖得价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使该债务人宣告破产,也不影响抵押权的优先效力;

(4)非属于债务人所有之物,所有人有取回该物的权利,这即为取回权。例如出卖人已将出卖物发送,买受人尚未收到,也没有付清价款而宣告破产时,出卖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取回其标的物。

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一般的原则,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例如,不动产租赁在各国民法立法例上均属于债权,但大多都规定承租使用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及在租赁物上后设定的他物权。

物权的物上请求权

(一)物权的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

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以下简称为用益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或可能会发生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这种请求权是物权基于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它赋予物权人各种请求权,以排除物权的享有和行使过程中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由于物上请求权作为物权的效力,与债权、侵权行为、诉权等存在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其性质,因而有不同的观点:(1)物权作用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效用),而非独立的权利,其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2)纯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系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排除妨害)之权利,为行为请求权。故性质上是纯粹的债权,应适用有关债的规定;(3)准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同于债权,但又类似于债权,即为一种准债权之特殊请求权。所谓类似于债权即物上请求权系请求特定的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不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一种类似于债权的独立权利。所谓不同于债权,是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其命运从属于物权,因而又不同于债权。就上述特性看,物上请求权系仅可以准用债权的规定之权利,故是一种准债权;(4)非纯粹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系对人的请求权,故非物权本身,而系独立的权利,但其命运与物权同,于物权的存续期间不断地派生,故不适用消灭时效。这种请求权虽是对特定人的请求,但在破产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中较一般债权优先,强烈地表现出其系自物权派生的特征,故非纯粹之债权;(5)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乃物权效力上所生之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物权如有移转,此请求权亦当然随之移转;(6)物权派生之请求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由物权所派生,而经常依存于物权之另一权利;(7)所有权动的现象说,认为这种请求权系观念的、绝对的近代所有权,对于特定人主张的一种动的现象形态而已。(注: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

台湾1990年版,第39-40页。)

以上诸说中,第一说与第七说完全否认物上请求权的独立权,而第二说又把物上请求权完全看作债权,这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是不相符的,均不足取。至于其他诸说,都是从物上请求权的不同方面的观察得出的结论,只是各自的着重点不同而已。例如第三、四说着重于物上请求权准用债权的规定,而第五、六说则是从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予以观察得出的结论。因此,综合言之,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请求权。对此定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之: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在物权受到妨害时发生,它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之权利,为行为请求权。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有与债权相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上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对之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例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物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于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即有除去该等妨害的请求权。因此,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因有对物权的妨害而不断地发生。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这是物上请求权作为物权的效用的必然结果。物上请求权派生于物权效力,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即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因而物上请求权不同于债权等请求权,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被移转。至于让与物上请求权可以作为动产物权的交付方法,这是因为已经有了物权移转的合意,仅依此方法而发生物权移转的效力,并不是与物权分离而单独让与物上请求权。

与物上请求权的以物权为基础的独立请求权性质相关的还有其是否为消灭时效之客体,即消灭时效是否适用于物上请求权问题,对此立法例和学说上均有较大分歧。《德国民法典》一般性地规定请求权因30年的消灭时效而消灭(第194条第1款),但已登记而生的请求权除外(第902条第1款)。物上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的一种,依德国民法除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外,其他物权的物上请求权均应适用消灭时效。

《日本民法典》对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问题,依其第167条的规定债权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似乎是应当适用消灭时效的。但日本在审判实务上强调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无消灭时效之适用。其判例明确指出:基于所有权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系物权的一个作用,非由此所发生的独立的权利,因此不得不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本身一样,不罹于消灭时效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45349.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4日 12:17:27
下一篇 2025年3月14日 12:17:45

相关推荐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19)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

    2025年4月2日
    300
  • 民法典时间效力从旧原则,民法典的适用时间?

    民法典的适用时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明确废止前会一直有效。民法典本身遵循一般法的规定,就是不具有溯及力,只对生效后的行为产生法律效力。 2020年的案子到2021年结束,适用什么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对于发生在2021年以后的民事纠纷,无疑适用民法典规定。但是,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的民事…

    法律资讯 2025年4月2日
    400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效力位阶)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

    2025年3月31日
    400
  • 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2020)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的赔偿标准如下: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x20年;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2025年3月31日
    600
  • 结婚登记预约(结婚登记预约可以改时间吗)

    预约办结婚证,怎么预约 在北京市区内办理婚姻登记,预约受理日期为15日内的工作日,截止到前一天下午15:00。 在北京婚姻登记公众号中,点击中间菜单”预约”或者进入北京婚姻登记预约系统,即可进行预约。 亦可点击下方展示资源进行结婚登记预约、离婚登记预约、补领结婚证预约、补领离婚登记预约和婚姻登记出具证明预约业务。 如何预约登记结婚 在北京市区内办…

    2025年3月31日
    500
  •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包括哪些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合同尚处于未生效状态,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表示承认的合同,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

    2025年3月31日
    200
  • 不动产登记查询(不动产登记查询办法)

    我的不动产怎么查询 1、互联网在线查询:用户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是第三方平台小程序进行在线查询 2、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用户可以携带身份证件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自助查看个人不动产 信息。 3、资口查询:在不动产登记档案馆窗口进行个人查询和对公查询。 拓展资料: 一、不动产登记有哪些好处 1、保护个人产权:个人名下所有类型的不动产都能获得法律保护。 2、办理手续更便…

    2025年3月31日
    300
  • 物权包括哪些权利(物权包括哪些权利性质)

    物权包括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用益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

    2025年3月31日
    300
  • 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债务人)

    债权转让的合同条件及法律效力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权对外转让,转给谁,赚多少,法律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求对外转让后,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意思是对债务人来说,他的债权人仍然是转让前的债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

    2025年3月31日
    300
  •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第二条适应什么大前提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该条适应的大前提是“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这种“不符”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夫妻共同所有不动产(主要是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情形; 第二,借名购买不动产,将不动产物权登记在…

    2025年3月31日
    300
  • 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法律效力)

    银行给74岁老人违规贷款是什么行为? 银行一般不给60岁以上老人贷款,是银行内部风控的要求,是为了预防贷出去的钱追不回来,并不是法律上要求银行不能给老人贷款。 如果有足额的抵押物或者是合格的担保人的,银行内部审批通过也是可以放贷的。 你做为担保人,应该对老人熟悉,贷出来的款的用途也清楚吧,可以联系老人还款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 对于你所说的“以为是房产抵押”需…

    2025年3月31日
    300
  •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租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合同只要具备可靠的电子签名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也是为书面形式的合同。 所谓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2025年3月31日
    300
  •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物权法74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司法解释。《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司法解释就两个…

    2025年3月31日
    300
  • 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全国官网)

    网上如何怎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1、进入浏览器,在“搜索”一栏搜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第一个搜索结果。 2、进入网页后,在“查询”一栏输入你要查询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 3、最后点击“查询”,即可显示你想要的信息。 扩展资料: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

    2025年3月31日
    400
  • 物权法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物权法宅基地司法解释 民法典对宅基地司法解释使用权司法解释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别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

    2025年3月31日
    3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