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少缴社保影响退休是否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将此类社保争议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由于退休年龄到达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不能再为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养老金的手续,由此造成退休人员无法办理退休的,可追究单位的赔偿责任。
但是,劳动者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确界定。基于养老保险管理的特殊性,社保争议中,劳动者的举证极限只能证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确切发生,至于损失的具体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进行核算,不能苛责当事人精确举证,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按照目前有的判例来看,法院一般会参照当地市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按照法定退休年龄后平均寿命,一次性酌定给予赔偿的金额。
二、企业补缴社保需要哪些材料
(一)强制补缴材料:
1、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补缴明细表【审计补缴或责令补缴的情况】
2、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仲裁或法院判决补缴的情况】
3、劳动局保险科补缴审批证明(补缴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的;补缴保险时女满43、男满53岁的;农转工补缴1999年6月以前的)
4、补缴申请说明(无固定格式,说明情况即可,非必须,但是可以省一些说明的麻烦)
5、补缴期间员工在职相关证明(如工资条首、中、尾三月复印件)
6、报表:《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2份),《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5份)
7、补缴申请说明须社保审批。当日现金或支票或托收缴费;
(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补缴社会保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由用人单位写出的补缴申请(需明确注明补缴时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未缴费原因)一式三份
2、工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每年头、中、尾三个月)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人事档案(档案在职介、人才、街道的凭我科介绍信提阅)
6、职工个人写的简历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填写《xxx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一式三份(去社保中心领)
9、报表:《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2份),《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5份)
10、补缴申请说明须社保审批。当日现金或支票或托收缴费;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494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