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履行部分服务期怎么索要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了技术培训后,双方是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此时,如果劳动者单方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就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当然,该违约金的数额并不能依照用人单位的一厢情愿漫天要价,而是要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为限。
服务期已经履行部分,到底应按年还是按月折算呢?法律只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双方约定按年折算,约定也是有效的,当然职工可能有点吃亏。而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一般都是按月折算。
二、怎样确定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费票据,以证明专项培训的具体花费情况,并以此作为劳动者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职工在培训期间所得工资是否属于培训费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是一个兜底条款,认定“其他费用”是否属于培训费用的关键在于该费用是否因培训而产生。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合同约定产生的,而不是基于培训产生的。所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培训期间的工资,一般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如果培训期间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将原有工资划分为基本工资和培训补助,并在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的,“培训补助”部分也可计入违约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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