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约和承诺都是合同中比较重要的一点,我们在进行要约或者是承诺的时候就要知道两者之间的区别。那么我们就从民法典律的角度上来进行了解,才能知道其中的区别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知芒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中如何辨别要约与承诺区别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人与人之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说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话,一般是可以实现。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就要有相应的了解,对于要约和承诺的区别就是这些内容,大家都清楚了吧。我们就要在实际中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要约或者进行承诺,才能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知芒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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