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长年不付加班费并拖欠养老保险费,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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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想向您咨询意见事情,麻烦您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给予指点和帮助!

我是一名公交司机,参加工作已经十几年了,在这十几年间,每到周末以及逢年过节的时候都是我们最忙的时候,我们连和家人团聚的机会都没有,但是公司从来没有给过我们,就连我们的养老保险都拖欠,我们去社保局查询时,竟然还有几万块钱的滞纳金,缴纳的那一部分还是按照本市的最低保障标准缴纳的,但是从工资中扣除的却比这个标准多的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和公司打官司索要加班工资以及多余的部分吗如果官司能够打赢,我可以获得多少补助呢再次感谢您的帮助,十分期待您的答复!

答:公司在缴纳养老保险时是按照本市的最低保障标准缴纳的,但却在员工的工资中扣除更多的比例,表明有侵占员工个人财产之嫌。

公司长年不给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并拖欠养老保险的行为,严重违反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和补交养老费。

另外,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单位不能无故拖欠扣发劳动折报酬。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在我国目前的状态看,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一些企业违反国家劳动拖欠扣发工资或不依法给经济补偿金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义务,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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