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方申请注销了企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比如追加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者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这种情况下,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等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一、强制执行中申请人注销企业怎么办?
强制执行中申请人注销企业的,可以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申请注销公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公司注销的条件是什么?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意见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经届满。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承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5、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注销企业是需要准备各种证明材料的,最起码要召开股东会议决议书,正常情况下在公司的债务还没有偿还完毕之前,不能直接申请注销企业,若没有依法清偿,或者在债务清偿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股东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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