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诺也叫做接盘,是商业交易中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撤回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承诺一经撤回即阻碍合同的成立,那么怎样撤回已做出的承诺呢?下面由知芒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者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撒回承诺。
二、承诺成立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做出;
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针对要约的不同形式,《合同法》第24条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对于超出承诺期限的承诺,《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超出承诺期限等于要约失效,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以外发出的承诺成为新的要约。《合同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承诺的做出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同时承诺的撤回也要在一定的存续期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将不发生撤回的法律效果。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知芒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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