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的签约行为未经追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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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6日,刚满15周岁的李刚(本案当事人均使用化名)经北京健康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公司)工作人员杨光介绍,得知只要在健康公司的健身会所培训两个月就可以获得全国通用的健身教练证书,现在签约学费可以打三折,且能立即免费领取10课时的线下课程。在健康公司工作人员反复劝说下,李刚与其签订了合同,并通过微信向工作人员转账7000元。后李刚告知了其父亲这一情况,其父亲不同意其参加相关的健身教练培训,并作为李刚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健康公司退还7000元学费。健康公司则辩称,其开出了一系列优惠,如果退还费用,也需要扣除给李刚准备的培训材料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包含书和衣服等费用合计5、6000元之后,才能将剩余款项退还李刚。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李刚与健康公司就参与健身教练课程培训达成合意并支付培训费用时,李刚年仅15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较大金额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方有效。且李刚所报名课程费用达7000元,已超出了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畴,李刚报名时亦如实向健康公司提供了其身份信息,健康公司应对此有所认识。现李刚法定代理人亦通过诉讼的方式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故李刚与健康公司达成的协议应属无效,健康公司应将李刚交纳的费用全额退还。
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由于未成年人身份上的特殊性,民法典对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的范围进行了限制。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保护主义思想,由于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上存在差异,弱势一方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处于不利的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足以认识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后果,其实施的法律行为自然应受约束。但未成年人因认识、判断能力不足,无法全面清醒地认识到其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因此立法者通过赋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权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了维护交易双方中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未成年人相比于无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实施的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推定未成年人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法律对于未成年人从事的此类行为是直接予以认可的。且约束未成年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虽一定程度上对其利益的保护有利,但是如果过度将其阻挡在交易链条之外未免有失偏颇。三是为了尽可能避免市场中发生不必要的无效法律行为,避免使善意相对人的预期利益落空,维护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鼓励、促进交易有序开展。
本案中,由于李刚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的行为及其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经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才能发生效力。而李刚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已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因此李刚签订合同的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朝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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