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进行买卖合同货物交付时,经常会有承运人来参与交付的过程。但在有些时候,承运人拿到的收货人信息并不明确,或者收货人干脆无理由直接拒绝接收货物,这种时候承运人就可以选择提存。那么民法典的承运人提存货物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将由知芒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一相关问题。
一、民法典的承运人提存货物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二、提存的要件有哪些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清偿。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经法定程序。提存应经以下程序: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提存。提存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给有权的保管人保管。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有的国家有专门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专设提存所。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样。法院也可为提存机关。
以上就是知芒网小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在交货时,如果出现了收货人不明确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货物的情况,可以将货物进行提存来完成交货的义务。您可以在知芒网上向专业律师进行更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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