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债的消灭以及日常交易之中,总会出现将标的物提存的过程,那么在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转移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怎样操作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下面,知芒网小编将为您解答提存物所有权转移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这一问题。
【提存】提存物所有权的移转问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16条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提存部门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提存部门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者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提存部门的日期为提存日期。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受领人无权请求提存人予以清偿。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提存的标的物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之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账户。
应注意者,提存是债的消灭原因,但何时消灭债的关系,颇值疑问。对此,民事立法及民法学理论并不一致。日本民法和瑞士债务法采因提存债权而当然消灭说;德国民法则认为,提存仅发生对于债权人请求的抗辩,只有在提存人丧失提存物的取回权时,才溯及于提存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只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提存而终止,但何时终止,并未明确。根据学界通说,提存须有合法原因,否则不发生提存效力,故应认为债的关系自提存时消灭。但在提存出于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的事实时,应认为提存的原因事实不成立或已消灭,提存的效力并不发生,提存人对于提存物得主张返还,因而债务亦不消灭。
此外,提存物的所有权因提存而移转于债权人。提存物为特定物时,提存部门取得占有该物的权利,在债权人请求领取时,提存部门有将占有移转于债权人的义务。
综合以上介绍,在不同的情况下提存物的归属不同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请咨询知芒网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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