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份,魏村黄女士分两次付款24万元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建筑面积105平方米的商品房。后来黄女士了解到,一年前购买该小区房屋的业主至今一直还没有办理出产权证。黄女士感到很担心,于是多次找房屋销售方催问小区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情况,在黄女士的多次追问下,销售人员告诉她,该小区房屋属于小产权房,暂时办不了产权证。黄女士感到自己受骗了,多次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房款,但开发商拒绝了黄女士的要求。
结论:
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经济损失,获得支持。
律师解答: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开发商应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黄女士首先可以要求销售方出示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鉴别该房屋是预售商品房还是现售商品房。如果不具备上述文件,则不符合现售条件。
其次,可以要求销售方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销售方不能出具,则不符合预售条件。
销售的房屋如果既不符合现售条件,也不符合预售条件,就不能出售,最终要求开发商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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