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缔结合同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行为,缔结的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要履行合同的义务,否则构成合同违约,那么缔约合同可不可以撤销?知芒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缔约合同可撤销吗
缔约的合同,如果出现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的重大误解有哪些情形
在合同中的重大误解的情形一般有: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把借贷误解为赠与,把出卖误解为出租。
2、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例如,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演出合同等要求有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技能等存在误解,往往会带来较大损失,可构成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的误解。例如,把文物复制品误认为是真品,把劣品误认为是优等品,这些将可能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的规格、价格、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缔结的合同,如果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等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撤销后无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芒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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