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订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例如公平、公正、自愿、合法、环保等。而有些合同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民法典中重大误解签订的行政合同能不能撤销?知芒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重大误解签订的行政合同能否撤销
行政合同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的重大误解有哪些情形
在合同中的重大误解的情形一般有: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把借贷误解为赠与,把出卖误解为出租。
2、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例如,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演出合同等要求有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技能等存在误解,往往会带来较大损失,可构成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的误解。例如,把文物复制品误认为是真品,把劣品误认为是优等品,这些将可能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的规格、价格、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行政合同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可以申请撤销。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芒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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