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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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经正式实施,现在我们来说说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如首次明确乡镇街道等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预防排查隐患制度、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等。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新法的实施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大创举,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对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周《说法周刊》为你总结了新法的几个亮点。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在第三条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新理念,这是新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明确并强调了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

  1、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首次明确乡镇街道等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做出三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1、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3、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突出预防排查隐患制度

  对于安全生产来说,防患于未然,和事故处理同等重要。为此,新法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单列出来。原来,不少企业等着政府监管“上门查隐患”,主动排查的积极性不高。

  新法强调,排查隐患的主体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为此,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对相关政府部门而言,则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的责任。

  同时,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权力。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

  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新法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

  此外,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一直以来,违法成本低,是安全生产事故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新法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首先,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其次,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即行业“黑名单”),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措施手段更加强硬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权和扣押权。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以上措施对于及时制止、纠正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非常有力的,为保障安全生产执法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综合上述,新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地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也说明了安全生产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原标题:新《安全生产法》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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