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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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本条所指的从业人员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人员,即领导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人员、普通职工。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基本权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的生产系统。例如,井下开采的矿山,必须具有完整可靠的采掘系统、运输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排水、防水系统,防火、灭火系统等等,这些系统其安全性、可靠性又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缺一不可。只有这些环节按照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施工设计、施工验收、投产,才能使矿山生产安全得到保障。②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例如:《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查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对于违反规定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要求其更换。③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例如:在矿井生产过程中,从煤层、岩层内释放出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矿物质氧化、人员的呼吸、炸药爆炸后发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以及作业地点所产生的粉尘等,使井下空气成分发生了大的变化。一方面相对含氧量减少,另一方面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的浓度增加,这不仅会影响作业人员的健康,而且当浓度达到一定程度还会引起中毒和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矿山财产的损失。因此,要保证作业场所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就必须进行检测和对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控制。如果矿山企业没有这样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履行职责。④有权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所必须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它虽然是安全生产措施中的一种辅助性措施,但它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危害和减少事故伤亡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一项重大措施,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时按规定发放。⑤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教育可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险。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上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等项内容。《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11月8日)规定: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如果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履行职责。本条所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则是一项义务。为使从业人员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本条在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的同时规定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具体而言,领导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为:协助领导上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法令、制度;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领导上研究处理;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小组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且督促他们按期实现;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为:①安全技术部门人员义务。在经理、厂(矿)长的直接领导下,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负责企业内安全技术检查工作;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和职业危险因素,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制定与审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新产品试制、竣工验收、试运转审查工作;组织安全大检查。督促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负责对新进厂职工及代培和实习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的厂级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工人的培训和发证的有关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组织安全活动,开展科研工作;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制定个人防护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监督合理使用。②生产技术、调度部门人员义务。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必须同时考虑安全技术措施,并会同安全技术部门研究制订新工艺、新设备投产后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审批各项生产计划,应同时考虑到安全生产及通风防尘问题;参与易燃、易爆、剧毒、起爆器材、酸碱等腐蚀物的销毁处理工作;参加安全大检查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有关技术的鉴定工作,涉及工艺、技术上隐患问题,积极组织和督促整改;发现违章作业,及时制止;发生伤亡事故时应采取可行措施抢救。③计划部门人员义务。制定长远计划时,应包括安全技术及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并通知安全技术部门参加:下达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下达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措施;编制、汇总更新改造计划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在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矿山、冶炼企业不小于20%)用于安全措施,不得挪用。④机械动力部门人员义务。对机械设备、压力容器、水、风、电、仪表、管道、通风装置等经常处于良好状况,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负责;组织对起重机械、电气。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热力管道和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查,对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制订和审定有关设备的改造。制造、大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经安全技术部门会签后实施;参与安全大检查和对锅炉、起重、电气、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操作培训及考核工作;参加与设备有关的伤亡故事、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应通知安全技术部门参加事故分析,上报时应同时抄送安全技术部门;采用新设备(包括引进工艺。设备)应妥善考虑安全措施,在投产使用前,必须会同安全技术部门制订安全管理办法。⑤工程。基建管理部门人员义务。对本企业基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在编制、审定基建、扩建、改造及大修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必须提出安全措施,使之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在设计审查、施工与工程验收时,通知安全技术部门参加。⑥科研部门人员义务。编制近期和长远科研规划时,应有安全技术项目和内容;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制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符合卫生要求;参与组织对安全技术、通风防护的科研攻关。⑦地质测量部门人员义务。审批年度工程设计与计划时,应通知安全技术部派人参加,下达计划时应提出做好工程管理的要求和措施;做好地压活动的测量、观察及评价工作,定期与安全技术部门沟通情况。⑧供销运输部门人员义务。负责解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所需原材料;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按标准发放工作;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和发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负责货运汽车安全管理。⑨财务部门人员义务。编制财务计划时,应考虑列人成本开支的零星安全费用及项目;监督已批准的安措项目的经常开支和按时拨款以及正确使用。⑩保卫部门人员义务。负责有关特种作业工人政审;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作现场鉴定;参与安全大检查和有关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库房的设计审查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上述物品的报废处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11劳资。人事部门人员义务。新职工、代培、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者。在开展技术、文化教育的同时,应把安全技术知识及安全技术专业人员的培训列人教育培训计划;配合安全技术部门做好对职工、实习、培训人员安全知识教育;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工人培训;年度教育经费中,应考虑并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安全专业教育培训的经费。12医疗卫生部门人员义务。做好工业卫生的宣传工作,定期对职工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和职业防治工作,并建立档案;组织职业危害的调查和监测,做好劳动卫生科学评价,为制定安措计划和治理尘毒提供科学依据;参与伤亡事故的抢救、调查,并从医学角度提出工伤鉴定依据;定期向安全、人事部门提供职业病及职业禁忌人员的情况。13行政福利部门人员义务。定期检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的锅炉、气瓶(罐)、换热器及机动器具的管理,保持安全运转;对集体食堂的卫生负责,防止食物中毒;按规定做好清凉饮料发放工作。

生产岗位职工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①小组安全员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各生产经营小组都应该没有不脱产的安全员。小组安全员在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劳动保护干部的指导下,首先应当在安全生产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小组组长做好下列工作:经常对本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检查和维护本组的安全设备;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的时候,及时报告;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上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③普通职工的义务。普通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纠正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例如劳动场所安全卫生条件争议案。申诉人:井某等5人,某温度计厂职工。被诉人:某温度计厂。1995年8月10日,某温度计厂职工井某等5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书称:该厂在改建厂房过程中,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不采取劳动保护措施,长期让职工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造成有的职工中毒,职工多次提出意见,厂里均不接受。要求厂方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该厂改建厂房的有汞作业车间墙壁均未添加汞保护层,职工没有专门的洗澡和更衣设备,车间的通风设备已经报废,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调解,该厂同意立即采取措施,改造车间的通风设备,对有汞作业车间墙壁涂加防汞保护层,并立即修建职工淋浴室。井某等5人撤诉。从事汞温度计生产是一种有毒害的作业。为了消除和减轻生产劳动过程中汞毒危害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有关部门颁发了《汞温度计生产防毒规定》,该规定对从事汞温度计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和防毒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要求有汞作业车间的室内墙壁、顶棚、地面和其他内部结构均应采用不吸附汞的密实材料,并在其外面加除环氧树脂或过氯乙烯保护层;汞作业车间应根据汞作业各工序的设备特点和操作要求,采取有效的密闭和机械通风与自然通风;汞作业车间(场所)班后要进行全面的冲扫和冲洗工作,工厂应设置职工(淋)浴室、更衣室和衣帽箱。这些规定从作业现场的劳动条件和作业后的保护都是具体而明确的,采取这些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后,职工在从事汞作业时,就能有效地防止汞毒的危害,不会对身体健康带来不良影响。对于上述规定,本案中的汞温度计生产厂家显然未能完全执行,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且已经对职工身体健康带来了危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劳动法》也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等,以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工危害。《劳动法》还规定,对危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这些规定视而不见,不论从工作场所,还是设备设施及辅助保护措施等方面都没有做到,而且当职工提出意见时并未引起重视,没有采取改进的措施,直到职工提出申诉才有所觉悟,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些企业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问题上的消极态度。本案的处理,其意义不仅在于及时纠正了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问题,值得赞赏的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具有了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能够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正确的方式和途径来解决。问题是,有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规模不大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本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就比较差,有的存在着严重的不安全隐患,甚至已经对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而这些单位的职工竟然不闻不问,只知埋头干活,有的只为了挣钱,根本不管所从事劳动的场所安全不安全,有没有职业危害,结果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不断出现。造成终身遗憾。希望通过本案处理,不仅告诫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自觉执行对职工安全卫生保护的各项规定,负起保护职工健康和安全的责任,而且也要提醒广大劳动者要认真学习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懂得一些基本的常识,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对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做到群管群防。当发现或者已经存在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问题时,能够像本案中的井某等职工一样,敢于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能够用正确的方法和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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