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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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释义] 本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是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不仅是安全管理工作,也是我国安全工作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是我国一贯坚持的现实作法。《安全生产法》将这一做法写进法律条文,这充分说明这一做法是成功的,是值得肯定的。《安全生产法》在总则中做出这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把安全问题放在所有问题之前。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要防止一切麻痹松懈的思想和骄傲自满的情绪,尤其是煤炭、电力、石油、化工、林业等部门及其企业更要重视安全。安全生产工作是最基础的企业管理内容之一。基础工作有疏漏,势必影响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问题的严重性。而当前一些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当安全生产形势出现平稳时,思想松懈麻痹;当出现一点成绩时,往往对成绩估计过高,盲目乐观甚至出现自满情绪。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与领导思想上不重视,没有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有关。还有一些领导人只顾眼前利益,不愿对安全生产进行必要或过多的投入,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我们应当吸取这些惨痛教训,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人命关天的大事”来抓,落实好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是指主要采用预防的办法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许多不安全因素,包括产生于生产过程中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因素,也包括存在于活动过程中和生产环境中的其他不安全因素。在实际生产环境中,往往是同时存在多种不安全因素,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增加了安全生产防治工作的复杂性。同时,这些不安全因素,大多是可以检测和识别的,在采取控制或消除不安全因素措施后,可减少甚至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在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中,我们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患于未然,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江泽民总书记多次强调:“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党中央、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也作过许多重要指示。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保持社会稳定问题,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召开了多次会议,进行了全面部署。例如:《农业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企发[1995]5号)指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树立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的关系,确保全国乡镇企业的持续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200l年5月11日)指出整治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伤亡人数为目标,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消除重大隐患,完善防范措施,扭转事故发生局面,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善稳定好转。但是,1999年以来,工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均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发生在公共娱乐场所、游乐设施和宾馆饭店、学校的事故明显增多,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其重要原因:一是对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重生产、轻安全,把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对立起来。对一些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空洞说教多,具体落实少,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二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非法生产经营猖溉、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监督薄弱,甚至有极少数人询私舞弊、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这些问题已达到了非下决心认真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体会、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薄弱环节,坚决扭转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形势严峻的局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确保人心不散,工作不断,力度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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