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业:30万吨以下煤矿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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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对煤炭行业的问题进行调控优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整改意见。意见要求煤炭行业新建项目按“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原则布局,要求严格新增产能项目审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肃处理在建违规项目。

  国家能源局日前出台《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煤炭行业总量调控、优化布局、项目审批、产能管理等工作提出一系列具体意见,促进煤炭工业提质增效升级。

  根据《意见》,煤炭行业新建项目按“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原则布局。

  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将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地区(含东北)将保持合理开发强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将加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力度,重点围绕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千万级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新建配套煤矿项目。

  《意见》要求严格新增产能项目审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各地不得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加强对现有煤炭生产能力管理,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9万吨/年以上、30万吨/年以下煤矿,鼓励各地主动关闭灾害严重或扭亏无望矿井。

  《意见》还要求严肃处理在建违规项目。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已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已经投入生产的违规项目一律停产,履行项目核准等相关法定手续。建立在建违规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项目开展跟踪督查,严防私自复工复产。

  (原标题:煤炭行业调控总量优化布局30万吨以下煤矿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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