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大修落实安全措施为重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核心内容:安全生产法即将迎来大修,因为安全事故频发,而且每次的代价都十分惨重,各路专家纷纷提出建议,更大的强调安全预防措施的保障,要求把责任落实到位,总结经验、完善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修正案草案强化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突出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明确了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的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出了这么多事故,原因很多,最直接最重要的问题还是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  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政府监督主体的共同失守,是多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高发的症结所在。  事故后的整改方案许多只是落实到了纸上、嘴上、活动形式上,没有真正落实到责任主体和职工心里,更没有落实到实际生产劳动中。  “75人死亡,185人受伤,伤者多为全身百分之八九十以上的烧伤,生命危殆。”媒体对江苏昆山特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的报道停留在8月4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爆炸事故的伤亡人数24日被刷新:死亡3人,24名矿工依然失联,生死不明。  以生命为代价接连敲响的警钟,把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在了8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上。完善法律规定,守护“生命红线”,成为人们对这部法律最大的期许。采访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从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安全生产监管两方面解读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所有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总结中都会有这一条  从2003年10月到2013年10月,十年间,时任全国总工会副主席的张鸣起参与了所有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8月18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张鸣起说:“出了这么多事故,原因很多,最直接最重要的问题还是‘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我们处理的所有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总结教训都会有这一条。”  张鸣起说,尽管吉林“6·3”特别重大火灾、青岛“11·22”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特大爆燃事故和昆山“8·2”特大爆炸事故都给人们留下惨痛的记忆,但是总的看,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还是呈现逐步好转向根本好转迈进,事故总量很大,形势依然严峻的态势。值得欣慰的是,安全生产的主要参数“事故总量”正在逐年下降。在2008年前的几年中,我国生产事故年死亡人数一直在10万人以上,直到2008年后伤亡人数开始逐年减少。2013年死亡人数已降至7万人以下。但是总量依然很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从理论上讲,只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生产事故应当能够杜绝。然而现实中,国际上通用的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交通万车死亡率,以及GDP万元死亡率等概念似乎在向世人宣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任重道远,现阶段可能只是良好的愿望。张鸣起介绍说,各国的发展轨迹显示: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左右时,是经济生产事故的高发上升期;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左右,生产事故发生总量趋于平稳;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左右,安全生产事故开始下降。也就是说,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安全生产事故还难以完全避免。但是,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降低人员伤亡数量,是完全可以也应当实现的。  安全生产研究中有一个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发生之前,必然有几十次轻微事故,百余起隐患消除不力,如果这些还不能引起重视,就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预防十分重要,预防中,排查处置事故隐患尤其重要,一定意义上讲,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牵头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张鸣起表示,草案从总则到分则,都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有效排查安全隐患”的主旨。  全国政协常委、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曾写信建议,把“以人为本”、“推行国家安全发展战略”写入法律总则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稿,总则部分加入了“以人为本”和“国家安全发展战略”等相关内容。张鸣起说,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为此多次建言献策。  张鸣起说:“为了把这些重要理念写进法律,李毅中专门和我谈了一次。强调这些观点理念非常重要,应当入法。在全国政协会议上,他也提了这方面的意见,而且还给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们写信,阐明自己的观点。”  经调查,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监督主体监管不到位,是导致昆山爆炸事件的主要原因。而两个主体责任的共同失守,也是多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高发的症结所在。人命关天,为什么在一次次惨烈的事故之后,主体责任依然会缺失?落实安全措施仍会成为一种奢望?  “其实,每出一次事故,都要总结教训,有的还要完善操作规程,关键是一些重要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张鸣起说,经常是出一次事故,掀起一次专项检查,出台一系列整改方案,“但这些有许多只是落实到了纸上、嘴上、活动形式上,没有真正落实到责任主体和职工心里,更没有落实到实际生产劳动中。”  究其原因并不复杂,张鸣起分析了重要的三点:  一是企业经营主体过于追求经济效益而疏于安全管理,即便发现安全隐患,考虑到停工停产会影响进度,也会滋生侥幸心理;  二是政府作为监督主体监管有些流于形式,昆山事件就很典型,粉尘严重超标,监督者又怎会感知不到?  三是企业对职工培训不到位,尤其是危害性培训,而“无知者无畏”的工作状态,使得近些年,农民工在出事企业中所占比例非常大。  张鸣起说,这次修改稿中着重加强了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的责任,而且通过细化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在罚责中,无论追究行政责任的范围,还是经济处罚,都加重了力度。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3206.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29日 10:47:51
下一篇 2025年3月29日 03:10:44

相关推荐

  • 第九十七条/释义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时间的规定。 施行日期的规定,是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产生社会规范功能的时间起点,对法律适用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任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都必须明确规定其产生法律效力的具体日期。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在附则中规定了施行时间,具体方式通常有三种: 一是,自公…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800
  • 河北将实行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度

      核心内容:河北省政府将在今年对全省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届时,企业需要向社会作出承诺,并且由政府对企业的后续生产进行持续性评估考查,企业的诚信等级将影响企业在办理行政手续时的情况。  一、对企业进行诚信等级划分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今年全省将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划分诚信…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800
  • 第九十六条/释义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两个概念的解释性规定。 一、危险物品的概念。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所称…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800
  • 第九十五条/释义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入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入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因…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800
  • 第九十三条/释义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的规定。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停产停业整…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700
  • 第九十四条/释义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的规定。 明确本法规定的行政处…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000
  • 第九十一条/释义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900
  • 第九十二条/释义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应本法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800
  • 第九十条/释义 (二)

    (三)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第一,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既包括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正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前者基本上包括三种人:一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安全负有直…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500
  • 第八十九条/释义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的形式,非法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责任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应本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700
  • 第九十条/释义 (一)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并有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700
  • 第八十八条/释义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来的; (二)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000
  • 第八十五条/释义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夹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朱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900
  • 第八十六条/释义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500
  • 第八十七条/释义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释义] 本条是对于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检查与协调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应本法关于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进行…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9日
    10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