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实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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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政办发[1998]1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快实行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举措。实行省级统筹,有利于按照“大数法则”的原则,扩大基金调剂范围,提高养老保险抵御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解决地区之间养老保险负担畸重畸轻的矛盾;也有利于加强基金的集中使用和管理,增强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各级政府要从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紧抓好。

  二、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1998年年底以前,我省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2000年,在我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认真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税务代征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抓紧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对象、项目、基金提取基数和比例等,强化业务管理,如期完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轨任务。

  三、 按照中发[1998]10号和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要求,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的核定和上缴工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一次性省级调剂金和定期省级调剂金两部分组成。一次性省级调剂金按照能够支付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一个月基本养老金的额度筹集,主要用于全省企业职工退休高峰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基金收不抵支以及离退休人员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的调剂。定期省级调剂金从1998年1月起建立,各地按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1%上缴,主要用于全省当年基金的余缺调剂。一次性省级调剂金和1998年1月1日起到实行税务代征期间的定期省级调剂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具体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劳动厅、省社保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一次性省级调剂金的提取对象为1997年末各市、地、县(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参加统筹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暂不纳入提取范围。按照1997年末全省城镇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水平测算,一次性省级调剂金需要筹集3.98亿元。各地应按照1997年末的参保人数和人均118元的标准,从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一次性提取上缴。对1993年已按照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省劳动厅、省工商银行《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备基金的通知》(浙劳险[1992]160号)规定,上缴省级统筹后备基金的市县,一次性省级调剂金按照当时的实缴人数予以免缴。

  从1998年10月1日起,已实行税务代征的市县,定期省级调剂金按各地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1%,由国库根据当日基金收入总数分成,划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尚未实行税务代征的市县,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基金也应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按基金征缴额的1%上缴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各市、地、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核定的数额,在今年年底前将一次性省级调剂金和今年1—9月份的定期调剂金上缴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地应上缴的省级调剂金,必须按时足额上解,一律不得减免。对不按规定上缴省级调剂金的地区,将扣减相应的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款。

  四、 加强领导,确保省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地方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各地财政部门的要狠抓落实,保证省级调剂金按时足额到位;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省级统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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