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悬赏广告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合作的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同时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悬赏广告当事人双方之间具体包括哪些权利和义务?悬赏广告的法律特征又是如何规定?对此,知芒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解答有关问题,希望分享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悬赏广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
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广告人的权利: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悬赏广告要约发出后,广告人享有撤销权,但对已经完成的悬赏行为,不具有拘束力。
2、广告人的义务: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对行为人给付应当给付的报酬;撤销悬赏广告的赔偿义务。
3、在悬赏广告中行为人的义务:完成悬赏行为的义务;不得扣押悬赏行为成果的义务。
4、行为人的权利:悬赏报酬请求权。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悬赏广告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的,只要有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可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知芒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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