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法律咨询:
被告高xx受原告王xx的委托,为其介绍了运输司机董xx,并于2001年4月18日达成运输协议,商定:“由董xx为原告王xx运输石材,发货地点为王xx的**石材厂,卸货地点为大连金州陶瓷城,发货时间为2001年4月18日,到货时间为2001年4月20日,收货人为胡xx”。协议达成后,董xx于2001年4月18日从王xx的东方石材厂装货后于当日即出发。至2001年4月20日大连金州陶瓷城胡xx一直未收到董xx所运输货物。2003年4月17日王xx诉至法院,以董xx是被告高xx介绍的,且董xx所运输的货物现下落不明,故要求被告高xx赔偿经济损失21160元。
律师回答:
王xx在委托高xx联系运输户后,高xx为王xx联系了董xx。董xx于2001年4月18日已和王xx达成运输协议,且已部分履行。被告高xx作为居间人,已履行了中介义务。王xx以司机董xx未将货物运输到协议约定地点,故要求居间人高xx赔偿损失21160元。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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