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生活中,赠与行为大量发生,那么赠给别人的东西是否还能再要回来是很多人都有的疑惑,那么接下来就由知芒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分类的相关知识点,为大家详细介绍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并非还可以再随时要回赠与之物,也并非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再要回,要根据具体情况,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行使法定撤销权或任意撤销权。
1、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这是指在具备法定撤销事由时,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使赠与合同自始无效的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对于动产来说,是指标的物交付之前,对于不动产来讲,是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二原告不具有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即二被告作为受赠人未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赠与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而标的房屋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不满足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这一条件,任意撤销权亦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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