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超过担保保证期限时担保人的责任是如何的的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担保人超过担保期限还债
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2011年8月,刘某因为想要买房,向第三人李某借了15万元,约定于2012年10月归还。吴某为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2013年6月,因为被告刘某无力归还借款,李某于是要求吴某承担保证责任,吴某无奈之下归还了李某的借款共计15万元。
吴某归还借款后告知刘某,刘某未持异议。后吴某多次要求被告刘某归还相关借款。2014年2月,吴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万余元。
刘某辩解,吴某虽然系借款合同保证人,但债权人在向其主张保证责任时已超过保证期间,吴某应当享有抗辩权,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现吴某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权向债务人刘某进行追偿,应当依据不当得利要求李某归还相应款项。
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李某在向吴某主张保证责任时已超过保证期限,吴某丧失了保证人身份。虽然吴某是在超过保证期限的情况下归还了借款,但事后将还款事实告知了刘某,刘某未持异议,视为已发生债权转让效力,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一般债权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在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限,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2012年10月还款,2013年6月时,吴某已超出担保期。
但吴某代偿后,三人间的债权关系发生变化。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吴某归还借款后告知刘某,刘某也未持异议,这时可以认定债务关系发生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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