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不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法院的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公证证明的事实;
7.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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