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集团系丙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1997年5月8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兼并协议,约定:甲公司以承担全部的债权债务的方式整建制兼并**集团,并向其注入资金后重新将其登记为甲公司的子公司,并取消**集团的法人资格。某市市政府作为**集团的上级单位在协议书上盖章。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子公司对**集团的资产和人员进行经营管理,但没有依照协议的约定取消**集团的法人资格。
1998年12月,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终止兼并协议,并对甲公司的子公司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为亏损2000万元。对损失的处理措施之一为:1997年12月6日,**集团向中国建设银行所借环保专项贷款635万元人民币,甲公司按有关保证合同继续提供担保支持,并协助其办理贷款到期后的续贷手续。甲公司把审计后的**集团国有资产于1998年12月20日移交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终止兼并后,甲公司退出了**集团。2000年1月18日,对于涉及**集团于1997年12月26日到期的一笔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50万元,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集团偿还,并要求由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集团偿还此款项,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后,法院对两被告强制执行,并于2001年11月30日执行完毕,共执行甲公司案款1050万元。
另查明,甲公司退出兼并后,2000年4月24日**集团经与乙公司协商并经某市财政局同意,财政局、乙公司、**集团三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乙方以现汇1600万元买断**集团除流动资产外的全部资产,并以出让方式取得**集团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0年11月某市中院对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与**集团贷款纠纷做出判决,由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甲公司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集团提出破产申请,并于2001年5月份破产终结。
2007年11月,甲公司向某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因其履行保证责任产生的经济损失。
【审判过程】
[甲公司起诉观点]:
由于甲公司承担**集团对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债务的保证责任,并被法院强制执行案款1050万元,甲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对**集团的追偿权,但2000年4月,乙公司和某市财政局以及**集团三方签订协议书,将**集团的全部有效资产以低价或无偿的方式转让给乙公司,造成**集团无力偿还,因此,是资产的转让造成了甲公司的追偿不能,乙公司依法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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