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当事人都尝试过通过信访的方式来处理问题。那么,信访真的有用吗?在信访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我们要明白针对什么事项才能提出信访。《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同时也规定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因此,切不可盲目信访,要知道并不是什么都可以去信访的,否则只会浪费时间成本。
在信访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是不可为的:
一、越级上访
越级上访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主要原因是信访人往往对低级别信访部门的权限和公正性缺乏信任,更希望通过高级别信访或其他权力部门尽快解决自身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逐级上访,但禁止越级上访。政府鼓励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常情况下,为了制止越级上访行为,各地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一般都会派人对越级上访者进行截访。因此,我们要切记,不可越级上访,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集体上访
在一些群体性的事件中,集体上访是常有的事,这样做就是为了给政府造成一定的压力,让政府重视问题,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对于集体上访,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信访条例》并不鼓励。比如国务院1996年《信访条例》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2005年新《信访条例》也沿用了这一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各省市自治区《信访条例》也大都沿用了集体上访代表不超过五人的规定。
当事人选择上访解决问题时,切记不可盲目上访,要有效地利用上访途径获取信息。信访制度的初衷本来就是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丰富我国的纠纷解决方式,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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