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不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为交不起抢救费而失去生命或者健康的情况,特别严重的是,因交不起抢救费而失去生命或者落下终生残疾,甚至成为植物人,成为家庭的负担,不仅给受人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也给受害人的家人带巨大的精神痛苦,甚至导致矛盾激化,演变成社会不安定因素,酿成社会恶果,不能不令人痛心。因此法律对交通事故抢救受害人的相关规定如下: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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