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消费者法律定金必须退吗,退定金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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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人人都会成为消费者,或者购房装修,或者补课培训,又或者柴米油盐酱醋茶等日杂用品,作为卖方会使尽浑身解数,动用各自手段套路,务必让每一个知悉的人都购买自己的产品,而买家也是战战兢兢小心再小心地识别,奈何卖家是专业的卖家,买家基本都是业余的,所以一不小心就被套路付了款,更有甚者白纸黑字标注为“定金”,待到消费者醒悟为时已晚,连自己都觉得,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定金罚则面前,没有丝毫挽救的余地,可谓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但你们真的懂这条法律规定吗?真的没有挽救的余地吗?当然不是。在我看来,在法律面前,大多数卖家也是业余的。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及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法律对于定金制度的官方规定,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1、定金是一种对债权的担保;2、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3、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4、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据此又可以深一步的得出:1、法律并未规定写了“定金”字样就一定是定金,就一定适用定金罚则;2、定金未实际支付,即便有纸质合同也不成立;3、根据总合同金额的20%计算出定金的上限,超出部分不属于定金,可以无理由要求返还。上述三条便是消费者索要“定金“的法律武器,成败均在于此。

后两点浅显易懂不再赘述,第一点是较难把握的,但也只需记住:只要证明其不符合定金性质、不是定金便可。只要不是定金便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自然便可退款。

案例一【案号:(2020)粤0114民初2287号,装修合同纠纷】:陈耀蝉与三星品高公司花都分公司签订《三星品高样本房优惠协议》:(1)优惠方式:自陈耀蝉付清全部款项并工程验收合格后从次月底开始,按整装家居价款金额的100%分12年按每月等额无息返还到指定账号;(2)陈耀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须于工程竣工验收完工后三个月内将房屋作为样板房开放,配合公司及客户参观并主动以微信等新媒体传播宣传等②双方备案的账户及通讯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双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自行承担。双方未约定装修合同的详细条款。三星品高公司花都分公司出示给陈耀蝉的宣传单上的几种装修方案,均是注明按照面积收取装修费用。合同签订后,陈耀蝉支付了10000元定金。商品房交付后,三星品高公司花都分公司找到陈耀蝉协商装修事宜,到房屋进行测量并做出了装修方案。陈耀蝉主张,三星品高公司花都分公司将装修报价发给其时,其发现报价存在诸多问题,如虚报计价面积,公司按照建筑面积109平方米计算装修价,但房屋实际套内面积不到90平方米,且报价中还另外罗列了27项增加项目及费用,存在重复收费,对于其不需要的项目,其要求变更时,项目费用只能退还50%,存在强买强卖。故陈耀蝉未与三星品高公司花都分公司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

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陈耀蝉虽与三星品高公司花都分公司签订《三星品高样本房优惠协议》,并支付定金1万元,但双方之间只是就房屋的装修事宜达成初步意向。该协议并未对装修合同的详细条款进行约定。在三星品高公司花都分公司出具装修方案及设计图后,陈耀蝉对该方案及设计不满,双方并未就装饰装修合同的详细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并未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故案涉《三星品高样本房优惠协议》为预约合同,在双方未能签订装修合同的情况下,三星品高公司花都分公司应将其收取的10000元定金退还给陈耀蝉。

案例二【案号:(2021)粤0307民初11245号,装修合同纠纷】:刘某与某装修公司初步协商达成委托装修的合作意向,在装修公司几番劝说后支付了两万元“定金”,没有书面合同,但在双方交往的聊天记录中有表述为“定金”字样。双方经过一个月的磋商交流后终于敲定装修设计方案初稿,随后,某装修公司据此出具了一份颇高的装修报价,远远超出双方洽谈初期的预算,装修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设计方案的变更导致成本升高,否则只能逐步删减。面对自己一个多月努力还算满意的方案,要么放弃,要么承担超预算的支出,纠结中又充满了委屈,明明谈好了预算为什么不按照预算设计一个满意的方案?现在不想超预算的理智驱使自己更换一家装修公司,但“定金”怎么办?

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房屋的装修事宜经过了沟通协商,也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工作,但在原告缴纳20000元后,因装修工程的价格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续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装修合同,装修公司亦没有实际进行装修,因此,双方实际上没有达成装修合同的合意,也没有书面形式对定金予以约定。虽然原告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为“定金”,但实际上该款项性质为预付款,因相关合同并没有成立,某装修公司应当返还收取的款项。

综上所述,只要根据支付“定金“的具体情节,结合定金的性质等,多方分析、论证为预付款,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主张退回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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