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诉讼时效案例判决书,关于诉讼时效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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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针对诉讼时效的争议较为常见。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时效何时起算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截止2021年8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诉讼时效”(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2302987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750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共计37844篇。

本文旨在归纳介绍诉讼时效的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提炼相关裁判规则。本文期待通过对我国判例的研究来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期限与排除适用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下列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1.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5.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6. 合同被撤销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7. 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8. 管理人请求支付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产生的损失的,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9. 本人请求赔偿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损失的,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10.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后,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 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 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4. 适用的主动性不同。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释明诉讼时效。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房产租赁合同中,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案 件:宁安市供销综合商场、牡丹江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 号:【(2020)最高法民申7039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房产租赁合同》虽约定一个租赁房产年限为连续十二个月,但该约定是为计算租金而对租约年限的界定。且案涉租金支付义务系基于同一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双方在同一合同项下就每年支付租金数额及增长幅度一并予以约定,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情形。案涉租赁合同虽约定提前支付半年租金,但租赁合同作为双务合同,牡丹江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负有提供租赁房产的义务,双方均履行约定义务方可视为债务的全面履行。故原审法院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二:

债权转让前已超诉讼时效的,不因转让时发布催收公告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案 件: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六安市金安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1557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十条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依照前述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是债权人发布具有催收内容的转让公告时,债权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于转让之前已经因未依法及时主张权利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因之后转让时发布具有催收内容的公告而产生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效果。如前所述,中国农业银行六安分行在转让涉案债权之前在《安徽经济报》上刊登的债权催收公告,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实务要点三:

案涉主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主张其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 件:海东市平安区司法局、海东海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1838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1.关于平安司法局承担责任是否超过保证期间的问题。二审判决认定平安司法局应承担案涉《抵押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并未认定平安司法局对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本案主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平安司法局认为其承担责任已过保证期间的主张不能支持。

实务要点四:

诉讼虽未经法院实体处理,但足以表明一方当事人曾向对方主张过合同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案 件:山东博斯腾醇业有限公司、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案

案 号:【(2020)最高法民终237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2011年7月27日《供用气合同》及2012年1月10日《补充协议》的约定,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盈德公司)履行《供用气合同》义务的最晚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2016年6月22日,山东博斯腾醇业有限公司(简称博斯腾公司)依据《供用气合同》向盈德公司主张权利并起诉至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时,未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该起诉讼虽未经法院实体处理,但足以表明博斯腾公司曾向盈德公司主张过合同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供用气合同》的诉讼时效自此重新开始起算。

实务要点五:

当事人主张的债权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该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案 件: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1225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一、二审中,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就买卖煤炭相关事项签署过书面合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拟购买煤炭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款及支付、质量标准、交付、验收等具体事项达成了口头协议,申请再审中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一、二审判决基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未支持亨达利公司关于确认2074508.77元债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鉴于亨达利公司主张的债权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审查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不再审查。

· 小结 ·

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时效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其一,房产租赁合同中,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其二,债权转让前已超诉讼时效的,不因转让时发布催收公告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其三,案涉主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主张其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四,诉讼虽未经法院实体处理,但足以表明一方当事人曾向对方主张过合同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其五,当事人主张的债权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该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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