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非政权性质的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非常明显的中国特色,在我国也非常的普遍,也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会接触到群众性自治组织。那么,按照《民法典》,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包括哪些?下面由知芒网小编为读者解答这一问题。
一、民法典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包括哪些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属于特别法人,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特别法人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特别法人一般是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特别法人尽管比较特殊,但是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产物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大家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各位读者到知芒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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