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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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切实保障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把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上海市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强化建筑工地食堂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健康权益。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将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从根本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本市建筑食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政府对建筑工人的健康和安全的关心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加强合作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开办的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基本条件依照本《通知》附件执行。对于已开办食堂,但距工程结束尚需半年以上者,应依照本《通知》附件要求进行整改。建筑工地食堂日常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及《上海市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将工地食堂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把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状况、行政处罚情况作为文明工地考核指标之一,凡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工地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互通建设项目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状况和食品安全信息。根据实际情况,紧密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消除食物中毒隐患。  三、建立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人员是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食品卫生责任制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保证食堂环境、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等符合《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筑工地食堂要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上岗。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所属辖区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救治;对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隐瞒不报的建筑工地食堂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监督力度,掌控关键环节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对建筑工地食堂中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管;工地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卫生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上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食堂内卫生设施配置情况加强巡查,并使民工用餐标准得到相应提高。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向食堂管理人员提出整改并督促落实。  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建筑工人饮食安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建筑工地食堂发证基本条件一、 选址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食堂应距垃圾箱、公共厕所、倒粪站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扩散性污染源10米以上。二、 布局和建筑设装置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原则合理布局,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食堂应设有食品原料储存、原料初加工、烹饪加工、备餐(分装、出售)、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等相对独立的专用场地,其中备餐间应单独设立。食堂厨房和备餐间面积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就餐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下,厨房(包括原料初加工、烹饪加工、备餐、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但不包括原料储存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其中备餐间(不包含二次更衣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就餐人数超过100人的,按每增加1人,厨房使用面积相应增加0.15平方米,备餐间面积相应增加0.02平方米。食堂应设置供就餐人员洗手和清洗餐具的流动水源。三、场所、设施、设备卫生要求食堂场所、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食堂墙壁(含天花板)围护结构的建筑材料应具有耐腐蚀、耐酸碱、耐热、防潮、无毒等特性,表面平整无裂缝,应有1.5米以上(烹饪间、备餐间应到顶)的瓷砖或其他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二)食品原料储存区域(间)应保持干燥、通风,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至少15厘米)存放,冰箱(冷库)内温度应符合食品储存卫生要求。(三)原料初加工场地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1-2%的坡度。设有蔬菜、水产品、禽肉类等三类食品清洗池,并有明显标志。(四)烹调场所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墙壁应铺设瓷砖,炉灶上方应安装有效的脱排油烟机和排气罩,设有烹饪时放置生食品(包括配料)、熟制品的操作台或者货架。(五)备餐间应设有二次更衣设施、备餐台、能开合的食品传递窗及清洗消毒设施,并配备紫外线灭菌灯等空气消毒设施。220伏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不低于2.5米,安装数量以1w/ m3计算。备餐间排水不得为明沟。备餐台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制成。(六)在烹调场所或专用场所必须设立工用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和保洁柜。工用具、餐饮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不得与蔬菜、水产品、禽肉类等食品清洗池混用。水池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成。保洁柜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制成。为就餐人员提供餐饮具的食堂,还应根据需要配备足够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四、从业人员卫生要求食堂应根据就餐人数配备相适应数量的食品从业人员。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卫生培训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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