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4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安市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街头食品,是指在本市城镇街头,集贸、饮食市场和饮食店铺中生产经营的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街头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本条例,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公安、农业、市容、公用、市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强集贸、饮食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在街头食品的卫生管理和生产、经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六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审核一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租让和倒卖。 第七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般卫生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由农牧渔业部门负责。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食品卫生检查员,协助管理、检查街头食品卫生工作。 第八条 食品卫生检查员由市、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第九条 食品卫生检查员履行下列职权:   (一)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和用具容器及食品进行感官检查;   (二)对健康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行查验;   (三)督促检查餐具、饮具的集中清洗消毒工作;   (四)协助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街头食品卫生的检查采样和对食品污染、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行使警告和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权。   食品卫生检查员执行职务时应佩戴胸章,出示证件,文明检查,秉公办事。 第十条 街头食品餐具实行集中清洗消毒制度。   集贸、饮食市场由开办单位设立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站。   饮食店铺和街头零散饮食摊点较多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设立餐具集中消毒站。   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站。   没有条件参加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的饮食经营户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一次性碗筷。 第十一条 餐具集中清洗消毒站应采取蒸气、烘烤等物理方法,按规范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消毒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 卫生规定 第十二条 街头食品应当清洁、新鲜、无毒无害。所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距垃圾站、污水坑、粪场、畜禽圈场、公共厕所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外;   (二)有与生产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房、棚、亭、餐车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用具;   (三)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和密闭的垃圾、泔水存放容器;   (四)有上下水、贮水设施或者供水点,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经营酒菜、冷饮的应有冷藏设施。 第十四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定点亮证经营;   (二)从业人员佩带有效健康证;   (三)按规定参加餐具集中清洗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卫生碗筷;   (四)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应分别放置;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货、款分开,并使用专用工具;   (六)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垃圾、泔水不得随意倾倒;   (七)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得吸烟,手上不得留长指甲、戴饰物、涂指甲油。 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生虫和色、香、味、形异常的食品;   (二)使用生水、工业用冰、非食用色素制作的清凉饮料。   (三)使用未经兽医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制作的食品;   (四)使用非食用化学品泡发的水产品、动物内脏和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畜、禽、水产品制作的食品;   (五)使用非食用色素或滥用添加剂和掺杂使假的食品;   (六)硫磺熏蒸的食品。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街头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市、区、县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其职权是:   (一)审查发放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健康检查;   (二)进行街头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和技术指导;   (三)进行现场检查和巡回检查,处理发现的问题;   (四)对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五)对街头食品卫生方面的检举和控告进行查处;   (六)参与集贸、饮食市场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和工程验收;   (七)指导食品卫生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第十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和按法定程序采样时,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 第十九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职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胸章,出示食品卫生监督员证件,秉公办事,文明执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区、县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检查员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二款的,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改进;   (二)违反第十三条(二)、(三)、(四)、(五)项或第十四条(三)、(四)、(五)、(七)项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逾期未改进的,违反其中一项者,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违反多项者可合并处罚,并责令停业改进;   (三)违反第十四条(一)项未持卫生许可证的,给予警告或责令停业改进,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二)项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健康证,并对生产经营者按无证人数每人处五十元罚款;无证人数过半的,责令停业改进;   (五)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予以没收或销毁,已出售的责令追回,并责令停业改进。   罚款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报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现场处罚,但应有两名以上监督员或检查员在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条、第 十一条规定,未设餐具集中消毒站或餐具清洗消毒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区、县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无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街头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第二十五条 在停业改进期限内仍未改进者,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除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外,对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人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8224.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6日 15:08:12
下一篇 2025年2月6日 15:08:15

相关推荐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1-22   执行日期:2002-1-22   2002年1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1984年3月2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10-18   执行日期:1984-10-18   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浦洁修等三十二位代表在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的议案;听取和审议了封明为副市长关于本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这个议案是很重…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5-1-4   执行日期:1985-1-4   失效日期:1995-5-1   为了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全体公民的共同任务。一切国家…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陕西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8-31   执行日期:1984-8-31   失效日期:1994-6-2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保护儿童、婴儿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六章共五十三条,从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摊贩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建、城管或市容、卫生等部门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中的具体职责。下文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陕西省食…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经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六章共六十一条,系统规范了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摊贩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下文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全文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全文,…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必备条件和禁止食品种类。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全文2016

      《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于7月1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一至三级的举报奖励金额翻倍,提高到货值金额的1%~12%。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原则上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全文2016,欢迎阅读。   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全文2016

      重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2010版《通则》不再执行。《通则》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在简化内容,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发展方面,实现通用性、实现许可与监管的联通、简化了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和内容。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全文2016,欢迎阅读。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900
  • 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全文2016

      经深圳市政府审定同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财政委员会近期联合印发了《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奖励办法探索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最高奖励可达60万元。下面是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全文2016,欢迎阅读。   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2012年3…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300
  •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全文

      近日,市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提出,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自行销毁或者委托销毁过期食品;而且大中型超市每季度都要公示销毁过期食品情况;违反规定,不销毁过期食品的,最高可罚款10万元。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全文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16年6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为发动广大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杭州市今后要对举报26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举报人予奖励,最低500元,最高50万元。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食品备案证与卫生许可证有区别

      很多朋友都是第一次创业,部分行业需要申请相关资质或许可才能正常经营。 最近,网店也很受欢迎,而网上的额店铺也是需要办理相关证件的,那么食品备案证与卫生许可证有区别?下面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食品备案证与卫生许可证有区别   先说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是不同的,顾名思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是应用…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