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农村纠纷的问题越来越多,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宅基地的转让问题。本文着重探讨宅基地的转让及其法律后果等问题。一、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质)作为一种独特的用益物权,权利人对宅基地除了享有占有、收益等一般用益物权的内容外,还享有在土地上建造住房、附属设施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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