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全款发票丢了的,当事人可以到当地的税务部门补办。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地税部门填报挂失声明审批表,经审批后,持审批表到报社刊登声明作废,并凭报纸与相关材料补办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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