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私建房屋如何处理
一、处以罚款
1、当地农村居民采用骗取手段私建房屋的,违法占用土地的,但土地规划符合宅基地条件的,可考虑人们建房的困难,避免对土地的糟蹋,可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勒令整改,并处相应的罚款。
2、农民不能在耕地上建造房屋,或者在宅基地上任意改造都是不允许,需要办理有关手续才能进行建设,如果没有得到相关部分批准而私自占用土地建设的,但土地符合整体规划建设的,需要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给予一定的处分。
二、责令撤除房子
1、有些乡村的农民已经在城市购买了房屋,然而由于某些因素,又回到了农村,对这种没有经过余光部分审核,私自建设的房屋,属于一户多宅制,是违章建筑,会被相关部门责令交换土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上的建筑撤除。
2、如果乡村当地居民已将户口迁出,或者已落户到其他地区以及外来人口,在当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私自建造房屋,都会被责令中止建造,并且需要偿还土地,将违法建造的房屋给撤除。
3、国家给予农村居民房屋一定拆迁补偿的,但仍然在本村私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需要被责令撤除。
自建房是中国城乡二元制的一个产物,农民有特殊的宅基地能够建设自己居住的房屋用以栖身安家,随着国内房价的逐步提升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建房建设水平越来越高,类型越来越丰富,尤其江浙一带种类多样。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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