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遇到了房子遭遇强拆的话,首先需要收集好被强拆的证据,然后拿着证据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是申请行政复议。在必要的时候,被拆迁人还可以及时的委托律师介入,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更好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一、房子遭强拆怎么处理
拆迁主管部门如果强行拆房,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可以通过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强制拆迁的程序有哪些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拆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被征收人遇到房屋被强制拆迁的,如果当事人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收集好被强制拆迁的的证据后,再拿着证据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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