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房之前开发商标榜着高档会所的配套,住进去全部都没有,都大门紧闭,从来不开。这个时候业主该怎么办呢?近日,家住某小区的张小姐很烦恼,其居住的小区是全装修酒店式社区,一期去年7月交房,二期今年6月交房。目前入住率已经达到了70%,当初售楼书上明确写着“酒店式服务管理,共享大社区双豪华会所等字样,并且明确标明“提供定购、美容、餐饮等服务功能”。然而,目前一期小区已经入住一年有余,二期也交房三四个月了,东、西两个会所依然空着,当初作为售楼处的东会所,里面仍然挂着售楼牌子,邻近小区物业处的西会所,竟然成了保安们的训练场。当初开发商的承诺如今迟迟不能兑现,不少业主对物业公司管理不满,拒交物业费。也有业主对会所对外营业不满,认为会所应属业主专享。一、会所的产权归属问题关于会所的产权问题,我国《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中,曾对会所权属做出过如下规定:会所、车库、陆地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但最终出台的《物权法》,删除了这一规定。对于删除的理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回应为:实际情况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所有,从法律上讲,其理由是会所具有构造上及功能上的独立性,为开发商投资建设,开发商应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上海市《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会所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不作约定的,会所所有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会所的,应将已向业主承诺的具体用途和服务方式约定为租售合同的内容,承租人和受让人应按租售合同的约定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律师认为,如果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将会所作为独立产权单独申报,且办理了单独的产权证书,则会所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开发商将会所作为公建配套申报,且会所面积也计入公摊面积,则会所的产权应归小区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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