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辞退员工n+1的补偿标准如下:
(1)n是指经济补偿金支付方法,依据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
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2)+1是指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进行通知的,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义务。
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辞退员工:
1.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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