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离婚协议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成立,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具有法定效力。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备好,打印或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字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
离婚协议应当写明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作出的处理意见,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限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同时经过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双方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不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协议离婚的程序有:
一、申请离婚。
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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