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离婚证书丢失的,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补办,补办时需要携带以下证件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补办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3)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4)询问相关情况,查证离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5)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6)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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