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属于婚前财产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方式是:
1、婚前一方出资(包括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
无论全款购买或是贷款购买,房屋均属于个人财产,但贷款购买的房屋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所有人需要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2、婚前一方出资(或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婚前或婚后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对方名字的,以及通过财产协议约定权属共有的,该行为视为赠与,婚前个人财产转换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
(1)一方没有购房资格,或因非首套房,无法享受贷款优惠,借对方名买房,双方签署完备的代持协议,该房屋属于被代持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一方购房作为彩礼,彩礼的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双方结婚,所附条件成就,该房屋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3)以结婚为目的,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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