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办理离婚证的流程是:
1、受理: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材料,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相关的证件材料包括:
(一)身份证、户口簿;
(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5)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结婚证;
(三)离婚协议书。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办理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登记: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符合离婚条件的,度过冷静期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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