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经过司法审判权的确认才可行使吗 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时,一般需要经过司法审判权的确认才可以行使,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其主要理由如下: 1、《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经过司法审判权的确认才可行使吗
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时,一般需要经过司法审判权的确认才可以行使,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其主要理由如下:
1、《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途径为两条: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议定作价抵付工程款;承包人申请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从上可看出,承包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是直接请求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无需先通过法院认定优先权。
2、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不是一种请求权,作为到期工程款债权,债权人可凭支付依据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无须审判权另行确认。只有当发承包双方对支付工程款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时,才进入诉讼程序。
3、《批复》里只规定承包人在六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要求承包人必须明确提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申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为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如果放弃需要承包人的明示,不能以默示推定放弃,只要有到期未付的工程款,承包人有申请的意思表示,就算在诉讼时未提出优先受偿权利,法院也应支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松,保护其合法权益。这就如同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条件,只要担保物上的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法院就主动将此担保物划出优先清偿此物上债权人的债权,剩余部分才划为普通债权清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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